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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犯罪行为一旦实行终了,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状态。
- 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 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 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 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 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 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中被认为是业务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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