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 生产矿井应当每8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长组织审定。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 基建矿井、露天煤矿移交生产前,必须编制建井(矿)地质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定。
- 井巷揭煤时,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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