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企业职工不得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抢救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煤矿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抵制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无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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