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审查基本条件。
-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煤矿企业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
首页上一页173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7778798081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
尾页下一页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