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 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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