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煤矿生产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较多,但煤矿职工整体素质较差,法律意识淡薄是不可忽视的主观因素。
- 煤矿生产中,事故的预防和处理都是较为重要的工作,都必须重点去抓,不能有主次之分。
- 煤矿企业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
- 煤矿企业及其人员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 新的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改变了长期以来政企不分,在安全管理上重管理轻监督的现象。
- 制定《安全生产法》最重要的目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 煤矿工人不仅有安全生产监督权、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而且还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
- 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由于主观上不希望发生,不是有意识行为,不应对责任人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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