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9个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安全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矿长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 危险、有害因素识别的目的在于确定来自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 煤矿企业安全检查必须由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为了解决人的因素问题,发挥人在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的作用,通常采取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手段。
-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年产6万t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应当边生产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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