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中不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需审查基本条件。
-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井下电气、井下爆破、安全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采煤机(掘进机)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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