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煤矿有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三年以上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 在安全培训中,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 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的是煤矿企业的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煤炭品种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 矿井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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