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密封型放射源使用完后,三个月内必须送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 实验过程暂时不使用的放射源不能随便放置,必须放在专门的防护区域内
- 涉源单位产生放射性废源废物可以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混装到普通垃圾中
- 各涉源单位不必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
- 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实验过程必须小心谨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 购买放射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应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准购证”,方能委托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 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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