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类许可
-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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