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 一般来说,长期合作的供应商的报价是的。
- 对于原材料的交货地点,只要离企业近、方便企业装卸运输的地点都是适当的交货地点。
- 检验费用较低时,宜用高水平检查。
- 批合格是指该检查批中每个产品都合格。
- 非调整型抽检方法适用于孤立批的质量检验。
- 可以通过再加工或其他措施后能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合格品应该返工。
- 不合格品的管理仅仅指对不合格品本身的管理,不包括对生产过程的管理。
- 首件检验的“三检制”办法,即指先由操作者自检,再由班组长或质量员复检,后由检验员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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