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1年8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
查看答案
纠错
若遇到问题请联系 客服QQ:3480655671
正确答案:
答: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AND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5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对不合格品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 不允许对不合格品作进一步的加工
- B. 对不合格品及时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 C. 对已作了标识和记录的不合格品,并实行严格控制,以防在此之前被动用
- D. 跟单员对不合格品的管理仅仅指对不合格品本身的管理,不包括对生产过程的管理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