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分类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烷基化工艺作业
- 聚合工艺作业
- 磺化工艺作业
- 胺基化工艺作业
- 过氧化工艺作业
- 氧化工艺作业
- 重氮化工艺作业
- 加氢工艺作业
- 氟化工艺作业
-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 合成氨工艺作业
- 硝化工艺作业
- 氯化工艺作业
-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 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经营从业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生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 演练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或意外情况,演练总指挥可决定中止演练。
- 演练书面总结报告不必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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