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分类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烷基化工艺作业
- 聚合工艺作业
- 磺化工艺作业
- 胺基化工艺作业
- 过氧化工艺作业
- 氧化工艺作业
- 重氮化工艺作业
- 加氢工艺作业
- 氟化工艺作业
-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 合成氨工艺作业
- 硝化工艺作业
- 氯化工艺作业
-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 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经营从业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
- 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不能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 职业接触超过卫生限值是诊断为职业病的必要条件。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各单位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长期保存。
-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 工作场所内危害物质不能控制在一定区域内,这时应采用全面通风的方式。
- 毒物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时,应及时整改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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