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分类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烷基化工艺作业
- 聚合工艺作业
- 磺化工艺作业
- 胺基化工艺作业
- 过氧化工艺作业
- 氧化工艺作业
- 重氮化工艺作业
- 加氢工艺作业
- 氟化工艺作业
-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 合成氨工艺作业
- 硝化工艺作业
- 氯化工艺作业
-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 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经营从业
- 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单位要根据需要,没有必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后期处置主要包括污染物处理、事故后果影响消除、生产秩序恢复、善后赔偿、抢险过程和应急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预案的修订等内容。
-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可以不修改应急预案。
- 现场处置方案中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应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重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等。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 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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