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 煤矿、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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