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暂扣和吊销并公告。
- 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 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 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手套用品。
- 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 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严格管理措施。
- 总工程师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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