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可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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