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口头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规定,特种设备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为特别重大事故。
-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购买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 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气瓶使用者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 未经许可, 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气瓶使用者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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