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开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 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开业核准文件和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个月内应当开业
-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 等内容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和开业可同时进行
-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M可以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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