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其中发行进口报纸、期刊的,必须从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举办地方性或者专业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持活动方案、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组织可以发行,但是个人不得发行
-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 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糾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经济利益优先,兼顾社会效益。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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