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和开业可同时进行
-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M可以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查决定
-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营业场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通过募集新股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应经过募股方案审批
-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可不经过配股方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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