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如何确定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 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 美国一家著名的公司准备和上海一公司办一合作企业,开拓中国市场。双方合同约定:美方公司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美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3:7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美方决定改为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美方决定实施该方案。此时,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原料,因海上遇险而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该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导致企业破产。美方认为应先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 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1993年7月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993年12月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内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他方不得干涉。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合营合同正式签字后,中方于1993年12月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审批机构审查后认为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于1994年1月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本案中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合法?()
- 美国一家著名的公司准备和上海一公司办一合作企业,开拓中国市场。双方合同约定:美方公司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美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3:7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美方决定改为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美方决定实施该方案。此时,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原料,因海上遇险而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该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导致企业破产。美方认为应先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合伙型合作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
- 美国一家著名的公司准备和上海一公司办一合作企业,开拓中国市场。双方合同约定:美方公司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美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3:7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美方决定改为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构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美方决定实施该方案。此时,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原料,因海上遇险而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该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导致企业破产。美方认为应先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召开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天前通知全体委员。
- 美国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我国某国有企业于1990年8月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组装电器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录音机)的中美合资经营企业,至1995年1月,该合资经营企业连年盈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美国电器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经过调查研究,认为若在中国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肯定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后经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定,在中国境内开办一家生产空调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者为美国的电器有限公司。该电器有限公司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1000万美元,其中以该公司生产空调的专利技术作价150万美元、商标专有使用权作价60万美元,此笔作价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现金500万美元;机器设备作价190万美元;从已开办的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中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兑换成100万美元。在企业申请书和企业章程中载明了缴付出资的期限,出资方式为分期出资。我国的企业审批机关经过认真审批,并对企业章程及出资中一些不正确的做法进行了修改后,批准该企业成立,该企业于1995年3月3美获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正式开业。本案中,假设外商在其企业章程中规定第一期出资于1995年7月3日之前缴清,此种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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