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 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但是不能免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以内审结;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 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只能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不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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