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行证申办单位如以本单位的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情节严重的,暂停申办单位办理通行证。
- 通行证遗失应由申办单位及时以()形式报告分局空防处。
-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 申办单位应及时回收, 统一保存,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 短期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满,()应及时回收,统一保存,保存期满三个月后方可销毁。
- 持证车辆重新调配或报废时, 申办单位应在()内将车辆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 持证人员发生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申办单位应在()内收回通行证交分局空防处注销。
- 持证人员的岗位或部门和持证车辆的单位发生变动时,申办单位应在()将原证交分局空防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 人员、车辆()通行证每年进行一次审验,特殊情况下分局可随时进行审验。
- 人员、车辆长期通行证()进行一次审验,特殊情况下分局可随时进行审验。
- 引领人员应全程落实引领责任,并对被引领车辆及驾驶、乘坐人员在()内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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