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
- 各涉源单位须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医疗单位的职业病体检、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3个月一次),持证上岗。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 只要有辐射许可证,可以不管其规定的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
-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设备)转让,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申请
-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源从高到低分为Ⅴ、Ⅳ、Ⅲ、Ⅱ、Ⅰ五类
- 涉辐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体检,每两年进行一次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 放射性废物,经过屏蔽处理后可以当作一般垃圾处理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