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变更,由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用于实施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行为的器材、工具予以扣押,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当划定。()(《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维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 各级应当严格履行保护军事设施的职责,教育军人爱护军事设施,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设施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下列建筑、场地,不属于军事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由负责设置。()(《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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