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的效力一律从登记之日算起。
-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但拟制血亲(指收养关系成立的血亲)例外。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当事人行走不便,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为了方便群众,婚姻登记机关上门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衣物,子女的姓氏只能随父姓。
- 收养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当事人因工作忙,可以委托其父母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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