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生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生产、经营、运输、存储、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 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风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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