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部分类
-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 烷基化工艺作业
- 聚合工艺作业
- 磺化工艺作业
- 胺基化工艺作业
- 过氧化工艺作业
- 氧化工艺作业
- 重氮化工艺作业
- 加氢工艺作业
- 氟化工艺作业
-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 合成氨工艺作业
- 硝化工艺作业
- 氯化工艺作业
-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 安全管理条例
- 生产经营从业
- 劳动者因某种原因未接受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 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禁忌症,如Ⅰ期及Ⅱ期高血压、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糖尿病和大面积皮肤疤痕的患者,均不得从事高温作业。
-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3C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5C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 职业病防护设施,包括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的设备和设施,也包括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
- 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需要复查的,可以根据复查要求增加复查项目。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后进行验收。
- 对用人单位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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