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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 此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就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 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 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 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的连续性、 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 宪法监督与违宪审查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达。
-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 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副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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