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要求撤回申请。
-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其作为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 金融机构的境内客户在境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属于跨境业务活动。
-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中国银监会报案。
-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至少提前5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不需要重新申请。
-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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