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合作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董事应负赔偿责任。
- 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备案。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生效。
-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 农村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行长、副行长、财务及信贷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可以由董事长兼任。
-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借款人和职工的利益。
-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应当实行会计师见证制度,并由会计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二十名股东的名单。
- 农村商业银行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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