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应当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若情况危急,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 对于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当及时堵漏或者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应当及时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
-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可以不用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不用封闭填实该井口。
- 煤矿应当查清井田及周边地面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 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 生产矿井应当每8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应当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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