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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一共30题,共90分)
1.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2.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 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 不能同时并用。

3.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7 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4.

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破案。

5.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6.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7.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8.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9.

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10.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11.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12.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13.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

1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15.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6.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证实无罪的证据不必收集。

17.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18.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有关的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19.

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使用拘传。

20.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

21.

在拘传时间内没有完成讯问的,可以经批准延长拘传时间。

22.

对需要继续侦查而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不必退还保证金。

24.

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出保证人的,同时交纳保证金。

25.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可予以逮捕。

26.

取保候审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7.

在监视居住期间,视情况可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8.

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29.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但行动不受限制。

30.

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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