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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 (一共100题,共100分)
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制度、过程和结果评价。

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由其上级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3.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

4.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5.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6.

商业银行的次级定期债务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担保。

7.

金融机构申请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必须提交设备和系统安全性测试报告。

8.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2月3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9.

吊销金融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10.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11.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

12.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商业银行对政府的债务。

13.

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14.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总行指令价和市场调节价。

15.

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6.

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可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两大类,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银行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

17.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

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控制对关系人的授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19.

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0.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在税后提取。

21.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22.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次级债券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23.

次级债券发行人为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

24.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或分行承担。

25.

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条件为: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26.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对象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7.

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8.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9.

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0.

商业银行只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业银行都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32.

商业银行可以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

3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适当的干预。

34.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均需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3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域设置派出机构。

3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3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金融机构中兼任职务。

38.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39.

银行业金融机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效率第一的原则,适当兼顾公平和公正原则。

41.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如设立审贷委员会,行长可以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42.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的垂直管理或属地管理。

43.

金融机构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若未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可以不纳入任职资格管理。

44.

某中资商业银行计划通过募集新股份方式变更注册资本,则该行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应经过募集新股份方案审批。

45.

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中取消了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46.

设立邮政储蓄网点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4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48.

金融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49.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不再使用。

50.

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51.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要求撤回申请。

52.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并将其作为电子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53.

金融机构的境内客户在境外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属于跨境业务活动。

54.

金融机构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交换或转移部分电子银行业务数据。

55.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56.

金融机构发现假冒电子银行的非法活动后,应向中国银监会报案。

57.

金融机构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时停止电子银行服务的,应至少提前5天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告。

58.

金融机构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后,需要重新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不需要重新申请。

59.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应由其总行(公司)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60.

业务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公司)统一向中国银监会申请。

61.

A行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时,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

62.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只能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63.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64.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65.

开户单位若需要增加库存现金限额,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66.

商业银行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组织结构的复杂程度、银行业务性质、行业变动趋势、机构变革以及员工的流动等。

67.

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68.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69.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70.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71.

储蓄账户既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72.

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73.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74.

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75.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赠与和退股。

76.

银行网点的主办会计可以既办理出纳业务,又办理会计业务。

77.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78.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不得有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79.

中资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外设立的只用于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不需要事先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同意。

80.

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都是按照城市划分,不得在不同城市设立分支行。

81.

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不得吸收自然人入股。

82.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唯一股东和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83.

各银行对于已获准开办的新业务,可授权符合条件的下辖分支机构开办。各银行的分支机构须持上级行授权向当地银监局申请开办新业务。

84.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一般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

85.

金融机构须通过银监会批准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86.

法人机构通过募集新股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应将募股方案向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7.

银监分局辖区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的筹建申请,由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88.

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

89.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以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90.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的开业申请,应向筹建决定机关提交,由筹建决定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91.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92.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93.

当事人以车辆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94.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95.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各自承担一半的保证责任。

96.

担保合同虽然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但当主合同无效时,根据具体情况,担保合同可以有效。

97.

商业银行开展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时,应向银监会报备。

98.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而设立分支机构,没有取得违法收入的,监管机构可以不予处罚。

99.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

100.

《担保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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