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法律试卷及答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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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24
- 试卷题量:3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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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卷分类:法律
- 试卷类型:章节练习
试题列表
- 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 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无须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 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理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不需重新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 县联社和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大额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分类争议较大贷款的认定工作
- 县联社或银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内基层农村信用社或分支机构上报分类结果、本部信贷部门直接发放贷款的最终认定工作,并对须报经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的贷款提出分类意见。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信贷资产按季定期进行风险分类,日常可以不对质量已经变化的贷款形态进行随时调整
-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需要逐笔填写《贷款分类认定表》
- 县联社(统一法人社)和银行要专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风险管理部门要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或银团贷款的风险分类原则上由各参与社(行)分别认定分类结果。
- 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 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这类贷款应划分为可疑类。
- 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 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性损害, 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这类贷款应划分为次级类。
- 对抵(质)押物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 贷款承诺不属于信贷资产
-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和开业可同时进行
-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对单个农村信用合作社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 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M可以向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
- 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降格为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降格为储蓄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分理处降格为储蓄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理处升格为支行,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审查决定
- 银监分局辖区内分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变更营业场所,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存续分立经批准后,承继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的开业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所属非法人机构可以一次性更名为新设机构的非法人机构
-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通过募集新股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应经过募股方案审批
-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可不经过配股方案审批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公积金或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可不需要行政许可。
- 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 银行业监管机关对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直接开办个人理财业务,无须经过批准
- 对不完全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人,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如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提交个案申请
- 贷款条件清单中应列明社团贷款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贷款用途、金额、币种、() 等内容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应针对()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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