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专业课刑法学练习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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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7
- 试卷题量: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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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卷分类:法学类
- 试卷类型:模拟试题
试题列表
- 刑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
- 犯罪行为引起了危害后果则为犯罪既遂。
- 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 犯意表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 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但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 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某甲属于犯罪中止。
- 拐卖儿童的行为只要得到儿童的承诺则不成立拐卖儿童罪。
-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中被认为是业务上的行为。
- 发生火灾时,消防人员不能为了避免火灾对本人的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
- 正当防卫的条件比紧急避险的条件更严格。
-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 立法解释就是在刑法条文中对刑法进行解释。()
- 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 抢劫罪已经既遂,被害人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属于事后防卫。
-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不仅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也适用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准,而不是以侦查、控诉、审判时是否精神正常为标准。
- 在某些情况下,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基于某种原因而丧失控制能力,此人仍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认定因果关系则基本上完成了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
- 现在的刑法理论一般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和行为与结果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构成结果加重犯。
- 危害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 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对司法机关的办案没有任何意义。()
- “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 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 我国刑法分则是根据犯罪的一般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的。
- 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 只要某种行为只符合犯罪构成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该行为就符合犯罪构成,成立犯罪。
- 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 刑讯逼供罪与诬告陷害罪的主体都是真正的身份犯。
- 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
- 刑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即为犯罪。
- 我国现行刑法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对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所审理的犯罪,其实体法的适用根据是国刑法,而不是国际条约。
- 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进行变通或补充规定后,刑法典在少数民族地区则不再适用。
- 香港、澳门和地区适用大陆刑法。
- 禁止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但不是司法原则。
- 判例法实际上是溯及既往的法律,所以判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 我国立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委任行政机关制定刑法规。
- 在对刑法某一条款进行解释时,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方法。
- 刑法具有不完整性。
- 香港、澳门、地区刑法仅适用于当地,不具有普遍性。
- 刑法就是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直接给予刑罚制裁。
- 狭义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实施。
- 任何犯罪行为都破坏、危害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以血还血,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犯罪行为一旦实行终了,则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状态。
- 区分中止与未遂时,“能达目的不欲”与“欲达目的不能”中的“能”与“不能”应当以客观方面为标准。
-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属于有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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