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村村民, 于 2007 年 8 月未经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便在自家住宅旁的空地上又建了一座新房, 且占用了部分耕地。 2009年 5 月经群众举报, 乡政府派相关的农村建房用地经管人员对李某的建房进行勘察, 认定李某未经过农村土地经管机关的批准擅自建房,属于违法建筑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限令李某七天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期间,李某没有向县农村土地经管机关申请复议, 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后乡政府提请人民法院对李某的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但李某在此期间并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强制拆除的决定书和告知书。在强制拆除过程中,邻居王某发现上个月刚丢失的自行车就放在李某家中,但在拆除的过程中被损坏。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李某主张由拆除部门承担赔偿。于是李某以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对房屋,以及在拆除过程中所
损坏的自行车、电视机等财物给予行政赔偿。
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合法吗 ?(2 分)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3分)
(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李某的行政赔偿请求是否能得到满足 ?(2 分)为什么 ? (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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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
能满足 强制拆除违法,违法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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