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商店。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经营期间,甲放弃了商店对丁享有的5万元债权,甲的放弃债权行为( )。
- A. 无效,因为未取得乙、丙的同意
- B. 部分无效,即对乙、丙的份额不发生效力
- C. 效力未定,即取得乙、丙的同意后发生效力
- D. 有效、因为甲是合伙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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