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 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 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 B. 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请求
- C. 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
- D. 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查看答案
纠错
若遇到问题请联系 客服QQ:3480655671
正确答案: BD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
包含此试题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