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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 是有效行为
  • B. 是无效行为
  • C. 是可撤销行为
  • D. 是效力未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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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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